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2018-12-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將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
日期:2022-06-25 欄目:=$bqsr[classname]?>
境外捐贈人捐贈慈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享受主體】 接受境外捐贈的受贈人【優惠內容】 1.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2.國際和外國醫療機構在我國從事慈善和人道醫療救助活動,供免費使用的醫療藥品和器械及在治療過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醫用衛生材料比照前款執行。【享受條件】 1.慈善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慈善救助等社會慈善和福利事業,包括以捐贈財產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慈善活動: (1)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 (...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享受主體】 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個人【優惠內容】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 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享受條件】 1.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符合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享受主體】 進行扶貧貨物捐贈的納稅人【優惠內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2.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企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享受主體】 進行扶貧捐贈的企業【優惠內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2.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稅、印花稅【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優惠內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 號)第二...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優惠內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免征印花稅【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優惠內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項目...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優惠內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稅【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優惠內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 號)第一條第(二)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優惠內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主體】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優惠內容】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條件】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 號)第五條...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享受主體】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優惠內容】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享受條件】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對非自用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 號)第五條...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免征契稅【享受主體】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優惠內容】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享受條件】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對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應照章征收契稅。【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 號)第四條 ...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享受主體】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優惠內容】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享受條件】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資源稅。【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青藏鐵路公司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享受主體】 青藏鐵路公司【優惠內容】 對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享受條件】 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 號)第二條...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享受主體】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優惠內容】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享受條件】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 號)第二條...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享受主體】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優惠內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享受條件】 1.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新疆困難地區新辦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享受主體】 新疆困難地區新辦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優惠內容】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政策的企...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征或者免征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享受主體】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優惠內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享受條件】 1.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邊銷茶銷售免征增值稅【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邊銷茶生產企業及經銷企業【優惠內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享受條件】 1.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2.適用企業僅為邊銷茶的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生產企業僅指列名企業。【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邊民互市限額免稅優惠【享受主體】 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生活用品的邊境地區居民【優惠內容】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 8000 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享受條件】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應以滿足邊民日常生活需要為目的,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膠、木材、農藥、化肥、農作物種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疇內,除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免稅進口外,其他不予免稅商品已列入邊民互市進口...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主體】 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優惠內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條件】 1.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 60%以上的企業。 2.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享受主體】 訂立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的雙方納稅人【優惠內容】 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享受條件】 保險合同屬于農林作物、牧業畜類。【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 號)第二條...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
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享受主體】 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優惠內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享受條件】 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第三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
日期:2022-06-12 欄目:=$bqsr[classname]?>